《宋刑统》对官员和百姓守丧义务的规定与《唐律疏议》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法典中的详细规定还得到了诏令和礼典,以及来自朝廷奏议和礼制辩论的补充。综合来看,这些文件揭示了朝廷关于官员丁忧政策的重大转变。这一过程中官方关注的焦点是提倡孝道与国家对官僚履行政务的要求之间的内在冲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是,直到北宋中后期,三年丁忧才首次成为中国历史上普遍实行的政策。
出于完善人事管理的目的,宋朝廷积极干预到官员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中。死亡也不例外。咸平元年(998),宋真宗下诏,要求所有京朝官将父母过世时间以及他们打算持服的地点报告给负责监督官僚丁忧的太常礼院和御史台。北宋中后期,三年丁忧成为常态后,官员们在丁忧结束后还应递交服阕书,以备续任之用。
宋太宗雍熙二年到宋哲宗元祐七年(985—1092)期间,朝廷颁布了三十多道与丁忧有关的诏书。这些官方文件让我们可以追溯北宋官员丁忧制度化的历程。除了宋初几十年,大多数官员一般都被允许丁忧一段时间。雍熙二年(985)年和端拱二年(989)的诏令虽然简短,但透露出京朝官、外任京朝官和幕职州县官皆有资格丁忧。雍熙二年(985)的诏令规定:“三年之制,谓之通丧,圣人垂教,百代不易。向者臣僚居丧,多从抑夺。盖切于为理而急于用人,求便一时,诚非永制。”这道诏令明确表示,新建立的宋王朝在最初二十五年间没有允许官员丁忧,也未做出任何相关承诺。端拱二年(989)的诏令进一步解释了先前禁令背后的理由:“京朝官丁忧,多是转运使或本州举留,比至替回,已终丧纪。”这一解释明确指出,由于京城与地方官署之间交通不便且沟通缓慢,在不妨碍地方行政运行的情况下让官员丁忧是不现实的。诏令明确宣布,从那时起,官员凡有称职的次官可以临时代替他们职任的,便会被允许解官持服。如果找不到这样的替代者,地方政府应通知朝廷要求立即差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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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缺乏得力的次官和对接替者的必要等待已经成为这项政策的制约因素,那么路途遥远使这一政策的实施更加复杂化。尽管含糊其词,宋真宗咸平元年(998)颁布的诏令表示,刚刚获准丁忧的官员可以离开地方岗位,前往他们的家乡或其他丁忧目的地。但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在北方任职的南方人被禁止回家丁忧。在偏远的战略要地(包括四川、广东、广西、江浙、河东等路)任职的官员,由于旅途漫长、行动缓慢和考虑安全因素,向这些地区及时派遣官员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在这些情况下,朝廷明确禁止在这些地方任职的官员离任丁忧。同年颁布的另一道诏令重申,因当地官员人手短缺,驻守在四川、陕西、福建、粤南和广西的官员不得解官丁忧。
上述政策解释了为什么夺情和起复在宋初数十年间曾被广泛使用。张咏的经历最能说明这些官方考虑的后果。10世纪90年代,张咏在四川为官期间双亲亡故。两次夺情的命令使得他无法回家丁忧或临时解官持服。几年后他终于回到都城时,张咏才申请为已故父母守心丧,以弥补他孝道的过失。张咏以丁忧行孝的诉求在政府对官员丁忧的限制有所放宽之际才成为可能。到了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除了四个州的官员外,所有在四川任职的官员都被要求在父母过世后通知朝廷并等待朝廷的安排,这一转变表明标准的丁忧政策开始出现。事实上,新政策实施之后,要求免于持服的人会受到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诏令中没有一条明确规定丁忧的时间长度。有证据表明,实际丁忧的时间仍然很短,远非三年。宋太宗淳化五年(994)的诏令批评那些父兄亡故百日内去官署拜访上级的官员。对朝廷而言,这样的拜访是服丧者“遽忘哀戚之容,不念劬劳之报”的证据。尽管如此,同一道诏令表明,在服丧百日期间,官员们通常仍然在正常履职。事实上,由于这道诏令只针对那些父母亡故百日之内的人,所以基本可以推测百日是朝廷给予大多数官员丁忧的最长时间。从北宋初一项发布日期不详的政策中也可以看出来,官员一般只会被允准丁忧百日,该政策规定所有七品及以上的官员在“卒哭”后都会被召回复职。对大多数官员来说,百日远远不足以让官员赶到亡故的父母身边服丧。这一假设得到了咸平元年(998)一道诏令的证实,该诏令要求官员报告他们的丁忧地点。这说明,在北宋初,大多数官员似乎都在其岗位所在地丁忧。
上述政策决定很可能是对士人要求更多丧期的回应。从11世纪初起,士大夫们积极奏请朝廷,允许官员们丁忧三年。早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张廓就指出“况无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阙”,因此他提出允许或要求所有官员丁父母忧三年,以彰显王朝以孝治国的主张。天禧五年(1021)的奏疏进一步点明了孝道的价值:“京朝官丁父母忧者,不即时奔丧持服,伤坏风教,典章无取。”奏疏还请求朝廷不要在官员丁忧结束后立即将他们召回复职。
然而,北宋初年的政治形势决定了大多数官员,特别是那些驻守在边远地区或战略要地的官员,都不可能被允许长时间地解官持服。宋朝建立后的数十年间,中央政府专注于扫平各地割据政权以形成统一王朝,并对辽和西夏发动了大规模军事行动。保证地方行政人员的充足提供和权力的平稳交接仍然是朝廷考虑的重中之重。三年丁忧的普遍实行,同时还需要成熟的官僚制度有能力处理繁重的人事变动、稳定的待阙官员提供、士大夫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及其对守礼居丧的坚持。满足官僚三年丁忧的最后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发生重大的国内动乱或边境纠纷。
这种转变在宋仁宗朝(1023—1063)中期得以实现。尽管上述天禧五年(1021)的诏令确认官员应丁父母忧,但景祐三年(1036)的诏令规定向卒于丁忧期间的在职官员的家属提供财政援助。这说明,北宋建立八十年后,仍有一些官员被剥夺了丁忧三年的权利。事实上,在都城仍然可见身着孝服的官员,以至于有人特意上奏要求丁忧者身着官服办公。庆历七年(1047)的另一份奏疏更能说明问题。上奏人吴鼎臣称,许多丁忧的官员裹着素纱幞头出入禁门,“殊失肃下尊上之礼”,要求他们“虽有亲丧服未除,并须光纱加首,不得更裹素纱”。该提议显然引起了争议,导致了礼官的干预,礼官称:“其遭丧被起,在朝参处,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浅,无金玉饰;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丧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听不预。”穿孝服办公的官员也对他们是否适合参加各种朝廷活动提出了疑问。例如,知怀安军石屿母亲过世,当他将工作移交他人并遵照敕令前往都城接受评估和重新任命时,他上奏称,自己“缘服制未满,不敢依例朝见”。
从各方面看,11世纪50至60年代是官方丁忧政策实施的分水岭。有几个指标表明了这一变化。首先,从11世纪50年代开始,夺情和起复只适用于最高阶公卿大臣。其次,皇祐二年(1050),宰相贾昌朝(997—1065)请求允许他为母亲丁忧三年,他的理由是“少孤,惟母为恃”,此外,当时边境安宁,没有金革之虞,他可以从朝廷事务中抽身出来安心丁忧。最终,贾昌朝在母亲的葬礼上得到了皇帝的慷慨赏赐,但未获丁忧的批准。尽管如此,贾昌朝这一要求的重要性在于,这是宰相层级的官员首度请求丁忧,并在之后成为其他人效仿的先例。第三,至和元年(1054),有人向宋仁宗上奏议,要求允许所有官员,无论其级别或职位如何,均要丁父母忧三年。同年,有诏令废除了卒哭之后起复四品及以上官员的惯例,事实上给予了这些官员更多丁忧时间。嘉祐六年(1061),富弼(1004—1083)成为第一位丁母忧三年的宰相。《宋史·富弼传》记载:“故事,执政遭丧皆起复。帝虚位五起之,弼谓此金革变礼,不可施于平世,卒不从命。”富弼成功为母丁忧三年意义重大,但并未因此建立起一个永久的模式。即使在11世纪70至80年代,丁忧中的公卿大臣被起复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对于大多数官员来说,在北宋建国整整一个世纪后,三年丁忧才终于成了一项国策。
需要指出的是,丁忧三年的逐渐制度化并没有令所有人满意。尽管国家和官员们极力强调遵守礼仪的重要性,许多官僚对此的态度却是矛盾的,原因很简单,丁忧会影响甚至严重干扰他们的仕途。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颁布的诏令已经明确规定,在考虑磨勘和晋升时,官员必须扣除其丁忧的时间。二十年后颁布的另一道诏令强调,要严格按照顺序重新任命丁忧之人。这些政策在北宋中前期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当时大多数官员都没有享受长时间丁忧。到了北宋后半期,由于多年太平无事,冗员成为问题,三年丁忧对大多数官员的仕途产生了更广泛的影响,因此并未受到每个人欢迎。
丁忧三年在北宋中期已经普遍实施的一个重要迹象是,中央政府日益关注与丁忧有关的违法行为。此类事件中最著名的涉及一位叫桑泽的官员。桑泽在11世纪50年代在四川任益州推官三年,期间父亲家中谢世,他却毫不知情。在朝廷考虑晋升桑泽时,此事遭到曝光,但桑泽声称他在四川任职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家中的消息。桑泽因此遭到弹劾,指责他未能与身在家乡的父亲保持联系,导致他对父亲的去世一无所知。桑泽的批评者质疑道:“亦有人子之爱于其亲乎?”朝廷最终判决,即使桑泽没有故意隐瞒父亲去世的消息,他仍然是不孝之子。由于这个原因,桑泽被免官,闲居家中了此残生。
另外与丁忧有关的三起事件都发生在11世纪下半叶。第一起事件涉及朱服(1048—?)。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有两份奏议均指向朱服,弹劾他在为父守孝时未与兄弟们同住。因为只在祭祀时露面,朱服被贴上不孝的标签,从而遭到贬黜。第二起时间不详的事件涉及茹孝标,为了避免影响仕途,他隐瞒了母亲过世的消息,遭弹劾后被免官。第三件争论可能涉及北宋最臭名昭著的不孝之子李定(?—1087),在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他因未能为妾母服丧而遭到弹劾并被降职。下文会进一步讨论这一事件。
北宋官员丁忧政策的演变,就像官方批准官员在近郡任职并允许他们迎亲至官侍养一样,反映了朝廷对官员家庭责任的态度转变。直到11世纪中叶,三年丁忧和相应的解官才成为官方政策。这一变化并未明确见于任何一道具体的诏令中,但墓志铭和朝廷文书中开始普遍使用“三年丧”,说明了这一点。
* 本文摘自 [美]张聪著,刘云军译《家庭·乡里·朝堂:北宋士人与孝道》,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107-115页。为便于阅读,原书脚注均省略。